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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法的尴尬与无奈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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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娱乐信报》(6月2日)报道:北京市统计局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就业人口平均一周工作5.9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一周五天工作日。从调查结果看,只有不到4%的人一周工作时间不到5天,56%的人一周工作5天,有44%的人一周工作7天。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工作时间较长,这些行业超过60%的劳动者一周工作7天。其中排在前两位的是采掘业和建筑业,分别为6.4和6.3天。这些行业中个体和私营企业比重较大,不能很好地执行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北京作为一国之都,应该是执行《劳动法》最好的城市之一。那么,连北京这样的地方,职工的劳动时间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有44%的人一周工作超出规定时间两天,其他地方的情况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拿笔者所在的县级小城来说,工人一天劳作十几个小时、晚上加班到十几点,可谓家常便饭。劳动时间长,相应的报酬却与付出的劳动极不吻合,一月也就是几百元吧。这种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司空见惯,在国营企业相对能好一些,但也不是没有。即使报酬与劳动相符,有时候也不是职工所情愿的,因为人毕竟不是机器,正如当年美国工人在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斗争时所唱的,“我们要闻闻花香,我们要晒晒太阳”。

  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在保护他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对他们的不履行义务行为实行制约。《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但实际上,对这条规定真正能够“兑现”者为数不多,相当一部分企业和法人根本无视这一规定。那么,当一部法律的颁布与施行,或者说其中的某些条文,对相当一部分法人不能约束,不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时,它的意义有多大呢??

  按照《劳动法》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仍对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复议。但依目前我们的国情和人口素质,在就业压力大、下岗职工多,许多人挣口饭吃十分不易的情况下,靠这一条恐怕很难解决问题。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个选择:要么修改法律,让法律为现实“让步”;要么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也说,人人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缩短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是全球的大趋势,是世界之潮流。显然,我们只能选择后者。

  诚如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一部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正确地执行和适用,否则法律的有效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同时,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因此,欲使劳动法得以切实执行,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政府、劳动执法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监督、督促劳动法的执行,依法处理有法不依的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法人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养成按劳动法办事的习惯。依目前的劳动条件、生产效率和公民的价值理念,虽然不可能一刀切地要求所有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对于个体私营企业来说尤其如此,但决不能因此就无视法律存在,为所欲为。应当通过我们的努力,尽可能地使行为接近劳动法规定,起码要保证延长劳动时间所应得到的报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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