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8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以人大代表身份提出修改《劳动法》,其中一条是希望改变目前《劳动法》确立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先裁后审”是说发生了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性质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去打官司。这是传统的、行政化的“人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向市场化“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转变的一种过渡模式。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是天然的弱势方,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必须通过司法保障上有意识的倾斜去平衡。但“先裁后审”模式恰恰相反。
第一,“先裁后审”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缩短。在“先裁后审”的模式中,仲裁的价值是把二审终结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结。另一方面,申请仲裁的期间只有6个月,仲裁裁决必须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作出。而提起诉讼的期间只有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这就是说“先裁后审”模式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事实上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期间最长只有9个月零15天。这远远短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劳动纠纷动辄涉及的都是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先裁后审”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双重的不公平。
第二,劳动者的诉权被部分剥夺。“先裁后审”更大的一个风险是,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尽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事实上由于设置了仲裁程序的障碍,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的诉权就会被部分剥夺。
第三,劳动者的竞合选择权被取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界定过宽,几乎使一切劳资纠纷都必须先裁后讼。这导致了对诉权的另一重限制。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在诉讼技术上总是有一定的选择权,即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理由去打官司。很多劳动纠纷既可以是合同纠纷,也可以被看做侵权纠纷。比如发生强迫劳动、体罚、殴打、拘禁、侮辱劳动者或者工伤事故等涉及人身的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就可以绕开“先裁后审”模式,直接以“侵权”为事由提起诉讼。但因为《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性质未作解释,使“先裁后审”成为一种高度垄断性的模式,这一竞合的选择权事实上也被取消,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是明智的做法,应该让劳资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短暂但有终局司法效力的仲裁,或者选择相对漫长但机会充足的诉讼。因为对弱势者的最好保护,是尽量给他们选择权,而不是尽量替他们选择。
职场贴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别去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