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在促进我国劳动体制改革,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其中一些条款已经远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因而笔者认为,需要在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WTO这两大背景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完善劳动立法的关键,是劳动立法要科学反映劳动力市场的规律。因此,关于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否要覆盖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正确认识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完善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体系等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足够的重视。在劳动法学研究领域也要拓宽和深入,比如关于工会和结社自由问题、集体谈判问题、罢工问题、强迫劳动问题、就业与职业中的歧视问题以及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协商机制等问题也应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为此,笔者以为在后续《劳动法》的修改中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劳动权保护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原则以及平等保护和特殊保护原则。具体来讲?需从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应为促进就业提供法律支持。《劳动法》应该明确促进就业的目标、手段和措施等内容。就业和社会保障理应成为《劳动法》的两个最为基本的支柱。但是现行的《劳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权”以及“就业保障权”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二)要在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上加强立法。中国传统劳动法要向现代劳动法转化?其标志就是完善已经建立起来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并将调整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动基准关系作为劳动法的三大部分?突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核心地位。《劳动法》打破传统立法或政策性规定中将企业以所有制进行分类的方法?而概括使用“中国境内的企业”?体现了企业改革的成果?但现行立法中仍采用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体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应当合并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建立统一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从实践看来?这一制度的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庭?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程序后?案件的法定终结时间可以缩短60天?还可以节省仲裁费用。另外“先裁后审”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缩短?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双重的不公平。因此,笔者以为实行“裁审分离”将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四)应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劳动法》应当面对全体职工,要更多的考虑到体制外员工的利益,使体制内员工的待遇与体制外员工的差距逐步缩小。在我国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来调整。事业单位与职工(事业编制)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国家的人事政策法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脱钩、分类、放权、搞活”,改革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目前,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企业化管理,有的是半事业、半企业化管理,有的则是纯事业管理。不少事业单位已开始实施合同聘用合同制,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聘用合同法规。虽然聘用合同在适用对象、有关政策、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不同于劳动合同,但其实质却与劳动合同的内在法律精神上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变化进行单独立法,形成独立的事业单位用人法律制度,还是适时修订《劳动法》,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趋势,将其分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或比照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深入研究。另外,农民工权利的保障问题在《劳动法》中就没有包括,两亿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今天不重视和解决?未来将会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
当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情况下,《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不应成为单纯的政府部门的劳动管理法,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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