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劳动法在法律学科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只有二百余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的历史更为短暂。它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萌芽的法律部门,新中国*国以来,劳动立法也经历不同的历史时期,劳动立法的历史可谓坎坷起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诞生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的最光辉一页,它填补了我国四十五年来法制*设的空白,成为法制*设的新里程碑,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了法律防线,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它还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工作,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劳动工作的管理基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也使一系列的配套规定相继诞生。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劳动法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但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的缺陷则日趋凸现,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立法和制订过程中较多地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法益的考虑相对不足,使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造成失衡。
为了保护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各国的劳动立法一般均对劳动者赋予更多的权益及偏向性的保护,这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也不例外。然而,作为协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自身价值倾向应体现为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在这一点上,立法者基于对保护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过多的考虑而忽视了对劳动关系中另一方(即用人单位)的对等考虑。由此可见,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所立足的位置未能兼顾到利益的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其表现为法律的空洞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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