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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工伤未经鉴定 补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支付补偿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3

阅读 :470

  深圳宝安区某企业职工李逸群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李逸群忍受着疾病的折磨走上了艰难的诉讼维权之路。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李逸群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

  患上职业病获赔两万余

  据了解,李逸群原系深圳市某化工设备厂的职工,今年已近40岁。李逸群该化工设备厂从事喷沙工作期间,于2000年12月查出患上了三期矽肺,之后不得不停止了工作。2001年8月,公司与李逸群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并向李逸群支付了一次性工伤补助2万元、退职补助金5580元,李逸群的弟弟代其在协议上签名并领取了这笔钱。自2001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李逸群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不满一次性赔偿提起诉讼

  谁料李逸群的病情继续恶化,治疗费用越来越高。他认为,如果按照协议的标准作一次性赔偿,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2001年底,李逸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李逸群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但因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被驳回。

  李逸群遂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弟以李逸群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李逸群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李逸群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应给予工伤待遇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李逸群之弟就李逸群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李逸群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李逸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李逸群治疗工伤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等,并向李逸群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李逸群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李逸群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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