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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被同事误伤是否是工伤?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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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工作中被单位一职工误伤,要求单位按工伤对待,而单位却认为不属于工伤,不能按工伤对待,应向行为人索赔。某园林公司职工姚女士为此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前,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裁决:园林公司向姚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姚女士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24000元。

  2003年6月,姚女士被某园林北京分公司雇佣,在怀柔区龙山用卵石做铺辅路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7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其在施工现场工作时,被园林公司相互打闹的一职工扔出的铁锤从墙上反弹到头上,经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骨折,颅内积气,头皮破裂”。第一次手术,医生从其头颅内取出四块头颅碎片,造成头盖骨局部缺失,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2003年12月15日被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4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其所在的园林集团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向行为人提出索赔。园林公司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拒绝承担二次手术费用,拒绝支付姚女士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甚至恐吓、威胁其家属。在此情况下,姚女士向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医药费、2004年工资、住院期间家属护理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3000元;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调查后认为:因姚女士是在工作中受伤,且已被劳动部门确定为工伤,并由怀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故其所在的园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姚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姚女士在两次住院期间经医生证明需要人员护理,但该公司并没有派人护理,故园林公司应当支付姚女士在两次住院期间护理费,应参照北京市现行工资规定,本着合理性原则予以支付。因园林公司尚未支付姚女士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该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因园林公司没有为姚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对姚女士要求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姚女士两次停工留薪合计为12个月,且园林公司已经支付了姚女士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对姚女士要求支付2004年全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园林分公司应当为姚女士补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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