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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江苏省劳保厅负责人解读《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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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在泰州召开的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新出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相比,该办法在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新举措,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励阳进行了解读。

  覆盖范围扩大了,实行实名制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由原来城镇企业扩大到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如果逃避或中断缴费责任、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账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民工受工伤有保障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异地受工伤也将享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按年龄分段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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