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的方大妈寻求法律支持,期望从公司得到赔偿。但余姚法院最近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关键原因是她已过退休年龄。
方大妈从2000年7月起进入余姚一家公司从事清洁工作。2003年12月1日,公司和她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11月30日为止。但她没想到,公司在去年12月4日向她发出了辞退通知书。她想不通,自己明明干得好好的,公司怎么说辞退就辞退了呢?她认为,公司无缘无故将她辞退,应当按照劳动法赔偿损失!去年12月10日,她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9600元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00元。
公司方面提出,方大妈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方大妈的诉请。余姚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方大妈的年龄确实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企业女性职工五十周岁的退休年龄,公司由此辞退方大妈,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无需向劳动者赔偿损失和给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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