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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仲裁庭应采信邮件内容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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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6日是软件工程师樊某在某软件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当他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樊某没拿到补偿金心中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
 
  该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2004年9月6日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樊某主张是软件公司首先口头通知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同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他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软件公司却辩称,是樊某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一封电子邮件予以佐证。该电子邮件是一份辞职报告,内容大致为:因本人欲出国留学,而向软件公司提出辞职,署名为樊某。据此软件公司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樊某主动辞职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樊某认可曾给公司发过电子邮件(即认可上述电子邮件发件人地址和收件人地址都是正确的,并认可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也是正确的),但他却否认电子邮件的内容,他认为企业出具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被篡改过的,否认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同时还表示,自己到该公司工作后,从未向任何人提出过辞职请求。案件审理到此,这封电子邮件就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一份重要证据了。

  仲裁庭是否应该采信本案中的电子邮件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软件公司提交了一封署名为樊某提出离职内容的电子邮件,现樊某亦认可该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地址系其所有,并承认自己在邮件所显示的发件时间中,曾向企业发过一封邮件,虽然樊某对该邮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本案中双方均未提及该电子邮件的生成、传递、显示等各环节中,相关计算机系统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况,故应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合法性及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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