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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无故解除合同 理应给予补偿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7

阅读 :436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6年8月7日与广东省英德水泥厂工贸实业公司南华金属耐磨材料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张的工作岗位是用手扶拖拉机替厂运输材料。《协议书》除订立了工资、期限等内容外,未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999年1月31日,厂口头通知终止了张的工作,张不服而申诉至英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结果: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南华金属耐磨材料厂支付给张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月按1200元计,共3600元。

  点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现在许多劳动者受雇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而有些用人单位用种种手段,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过程中随意侵犯其权益,也是广大劳动者应予警惕的。一般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上是法定必备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用人单位具备解除条件的,也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本案中,南华金属耐磨材料厂无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显然违反《劳动法》,英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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