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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4-1-1到2004-3-31,在2004-2-15公司突然向杨小姐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杨小姐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杨小姐很无奈,只好办理了交接手续,到了月底,公司没有发放工资,杨小姐到公司讨要工资,公司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杨小姐不服,向劳动法律师咨询后向劳动部门提起了申诉,最后仲裁委员会不仅支持了其未支付的工资,还给了她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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