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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经过应聘,被被告某厂招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王某向酒店交纳了保证金6000元,此后原告被安排在厂办某部工作。2002年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遂向厂方索要6000元保证金。但被告以原告表现不好为由拒还,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交纳保证金时对方出具的收据。
职场贴士:工作的结果是别人的,成果却是你自己的,不要为此犯糊涂,将工作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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