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京口区法院原判的判决,杨阳想不通,自己明明有理,为什么就状告无门呢?
2000年6月,杨阳工作的宾馆通知杨阳终止劳动合同。在终止合同后两年内,杨阳依法领取每月215元的失业救济金。2004年2月,杨阳得知,在当时自己有病在身的情况下,宾馆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杨阳因此于2004年3月向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以申诉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杨阳遂向京口区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杨阳至2004年3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判决:驳回杨阳的诉讼请求。杨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于2004年3月向所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时效,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在劳动纠纷发生时竟因不了解这一相关规定而最终败诉。京口区法院今年受理的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过了“60日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案件就有20多起,占到了劳动纠纷案件的25%左右。
有关法律人士提醒:“60日仲裁时效”大大缩短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但一旦超过了这一时间,这个时间概念就会变成一道不可逾越的坎,让你有理无处说,连告状的地方也找不到。因此,劳动者学点《劳动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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