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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法院可受理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7

阅读 :470

  案情?

  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A区的某企业在北京市B区设立了分公司(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广告招聘了5名北京市居民作为该分公司的职工在京工作。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5职工遂向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5职工遂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受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被告山西某企业则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本案劳动合同是在太原市A区履行,且企业所在地也在太原市A区,故请求依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太原市A区人民法院。5职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案件依法移送到太原市A区人民法院后,在开庭审理中,被告山西某企业在答辩中又提出,本案原告5职工虽曾向北京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该委员会不予受理而没有进行实体裁决,故本案应当先经太原市或太原市A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后太原市A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焦点?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经有仲裁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至法院”的观点究竟应如何看待。

  分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审查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受理该仲裁申请,并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裁决;另一种是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当然也就不会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裁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实体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做法也不统一。鉴于此,《解释》在第二、三、四条特别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超过60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等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查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不予受理理由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意义深远。试想,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未作出实体裁决,人民法院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实体裁决为由也不予受理,则必然会形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情况,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解释》的上述规定足以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只是程序性的前置程序,而不是实体性的前置程序。被告所提出的“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经有仲裁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至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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