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良种繁殖场因违反劳动法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合同,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
和繁殖场打官司的,是个农民合同制女工,39岁,姓张。
1990年3月,繁殖场为开展多种经营,在顺义区高丽营附近建了养鸡厂、养鱼塘等,并招聘了周边村庄部分农民工,39岁的张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当时繁殖场让张女士在养鸡厂养鸡,合同到2016年3月。合同中还约定了6条繁殖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中包括:因“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的”。
2003年11月25日,繁殖场提前30天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理由是养鸡厂倒闭。张女士不同意,找到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仲裁机关裁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无效。2004年3月,繁殖场起诉到顺义法院,称养鸡厂因连年亏损倒闭。张女士的工作岗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构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确认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
张女士辩称,养鸡厂倒闭后自己的岗位调整过,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同时指出繁殖场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既未与她协商,也未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顺义法院审理后认定仲裁机关裁定正确。繁殖场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此案的关键,在于养鸡厂倒闭是否属于使合同无法继续的“发生不可抗力”。
市二中院审理后指出,劳动法中的“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是指,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而张女士是与繁殖场签订的劳动合同,养鸡厂是繁殖场的下属部门。现养鸡厂关闭,而繁殖场并未关、停、并、转。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当产业结构调整时,劳动者的工种在协商后可随之调整,不应就此解除合同。本案中,养鸡厂关闭后,张女士的岗位曾调整过。另外繁殖场在与张女士等一批职工解除合同后,又重新招聘一批工人,显然与以无岗位为由,解除与张女士合同的事由相矛盾。
结果,市二中院昨天终审判决繁殖场单方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判决繁殖场赔偿张女士去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今年1、2月的生活费共计890余元。
职场贴士:经常让自己笑,有研究表明,大笑非常利于释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