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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IT公司员工于先生于1998年进入该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4年。近年来,该公司经营不景气,出现亏损。自2002年开始,该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于先生和其他员工的工资。2002年4月9日,于先生提出辞职,该公司经研究同意后,他们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该公司没有支付于先生2002年1月至4月的工资。2002年6月,该公司才支付了拖欠于先生的三个月工资。于先生到公司其他在职员工还领取了应得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他向该公司要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给。
职场贴士:不论你在公司的地位多高,都不要以为大家没你不行,没你就无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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