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单独设立试用期、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问题:我现工作的单位不景气,前不久自己联系了一个新单位。由于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因此,只能辞职离开。我将要去的那家单位告诉我,为了“慎重”起见,他们先对我进行试用,如感觉满意,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吃不准了,这家单位如果在试用期感到不满意,把我辞了,我还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回答:你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本市有关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上述条件中的第2条应引起你的重视,即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二,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单独设立试用期的,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职场贴士:干净利落:让你的办公桌时刻保持清洁,文件都放在抽屉内,样样东西都井井有条。这样你的老板一定会认为你在其他方面同样是有条有理的,那么他把事情交给你就放心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