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底我与几个朋友们组建了一股份公司,由于一些原因,我将股份转让给了另一股东;后来,我与公司发生了纠纷,我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却被告知不予受理,我不明白这是为什么,请您予以解答!
答:对你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北京市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要进行具体分析:
若你仅仅是这个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报酬形式是盈利分红,那么你和公司就不构成劳动关系,你与公司的纠纷就不是劳动争议,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此时,你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若你不仅是该公司的股东,而且还直接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其间公司每月还为你发放固定工资,那么,你就并非简单地从公司盈利中分红;也就是说,你不仅是公司的投资股东之一,而且还是一个按月领取报酬的雇员。此时,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与公司的纠纷,也就是劳动争议,并受劳动法调整;你应当自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评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社会活动也多种多样,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是劳动关系,有些则是劳务关系;怎么样确认是劳动关系呢?工资,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法律要件;因为,工资是按劳取酬的结果,也是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劳动被认可并定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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