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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2年10月与成都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既未与我续签合同也未停止我的工作。今年春节后公司突然通知我不要上班了,我原来的岗位另有人干了。请问,公司这种作法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职场贴士:辞职的理由:不要因为工作不开心而辞职,因为下一份工作你也会有不开心的,辞职的惟一理由应该是你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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