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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工伤12年待遇“不长个” 可申请仲裁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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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前在厂里工作时被铁架砸碎了膝关节,但因为当时没有进行工伤鉴定,从1994年至今,家住兴德路16号的于显宾每月拿着436元的老工资过日子。今天上午,于显宾向记者表示,每月400多元的工资已难以维持生活,而厂里却一直不给说法,他企盼赔偿标准能适当“长长个”。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此表示,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据了解,于先生为原青岛市染料厂职工,在12年前的一次工作中,不慎被工厂内滑落的铁架砸伤,到医院一检查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当时是 1994年,没有工伤待遇这一说,厂子让我每月领 100%的工资回家休息,也就是每月436元。”于先生表示,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每月400多元越来越显得“少”了。

   “工伤后,市残联鉴定为肢体三级伤残,但单位除了每月给我436元,对我的事没什么说法,12年来我多次提出过,但单位一直也没有处理。”

    青岛双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就是原青岛市染料厂,其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给于先生的答复一直就是:“发100%的工资停工留薪,是按照1994年的有关政策规定来办的。其他问题由于时间太久了,情况复杂,不好说。”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拨付处王处长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但在这之前,本市于1995年底曾下发专门文件,要求企业将本单位工伤职工情况进行申报,如果企业进行申报了,那一到四级工伤的伤残补助金由工伤基金出;但是单位如果没申报,那职工的伤残补助金标准,包括日后的提高,只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单位协商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早就设有工伤鉴定机构,于先生在发生工伤后,即使单位不给其鉴定,其也应自己或找亲属到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由于当时他没有去鉴定,所以现在已过了期限。“不过他现在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提高其伤残补助待遇,但前提是单位要承认其当年所受的工伤属工伤三级以上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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