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呼吁。
据介绍,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的办事机构,除承担行政职能外,同时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004年全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288件,而全省仅有劳动仲裁员626人,仲裁员比1997年减少66%,仲裁案件比1987年增长21.3倍。全省有近60%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固定的办案场所,其中80%是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会议室共用,还有47个市、县仲裁庭是在工会组织设立的。而且多数地方没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接访条件、经费和信息系统,有的信访补贴也落实不了。
为此,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代表们建议:一、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要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在11个设区市和经济发达、劳动争议较多的市、县两级逐步建立实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二、扎实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员专业培训。建议省市要统筹规划,对非法律专业和大专以下学历仲裁人员进行系统、全面、规范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业务规范、办案技巧等科目培训。三、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要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各方代表性;要探索运作模式,增强工作针对性、时效性,比如在各级劳动仲裁委下设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建立仲裁委定期例会制度,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三方共同组庭办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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