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称,她在2004年7月进上海某粮油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任贸易主管,月工资为3000元。2005年底,公司在得知她怀孕的情况下,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她于2005年6月8日离职。叶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粮油发展有限公司则称,叶女士是外来务工人员,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是劳务雇佣关系。叶女士的工作性质是跟踪粮油期货市场的行情,及时作出交易决定和提出建议。叶女士在工作期间,多次拨打私人电话,未能及时跟踪行情,导致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公司在2005年底口头通知叶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05年6月8日终止。叶女士系因违纪被辞退,并无不妥。
公司依据未经劳动者明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罚,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且公司事先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公司对叶女士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无效行为。因此,叶女士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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