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依法对一起孕期员工劳资纠纷作出裁决,为怀孕员工林某讨回了公道。
前不久,就职于福州金家仕博地产公司的林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既高兴又十分矛盾。高兴的是自己30多岁了,全家人都盼着她能早些生个孩子,现在终于有了宝宝;矛盾的是刚到这家公司上班不到一年,怀孕自然会影响工作。但是,她还是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不想公司老总在得知林某怀孕之后,以其不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将林某解聘。尽管林某再三请求,公司还是坚决作出了解聘的决定。林某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自己在公司一年工作积极,却因为怀孕而被解聘。林某找到了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按《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与孕期员工的劳动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解聘决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视为无效行为应予撤销,同时补发林某被扣发的工资,执行国家相关女职工“三期”的政策规定,安排林某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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