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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应订未订”有解约补偿?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449

  劳动合同期满后,职工仍然留在原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表示拒绝,但也没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这如果用专业术语定性,就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一段时间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于是职工便向单位提出要经济补偿,而单位却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官司经仲裁再到法院,结果有的支持职工,而有的则相反。这种情况的“终止”合同,职工究竟应不应该有经济补偿呢?好多职工来访提出了他们的疑惑。

  杨女士自1989年起一直在某印刷厂工作,劳动合同每隔3年签订一次。2002年8月,她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她本人也没在意。

  2004年初,杨女士与单位领导因为住房问题而产生了一些矛盾,于是单位突然提出:你下个月不用再来了,合同终止了。这时她才明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自己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如果她提出,在单位工作13年的她原本还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但她听别人介绍说,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她这种情形视为与单位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于是她向单位提出了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可没料到遭到单位的拒绝。为此杨女士只得申请劳动仲裁,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自己的权益。可令她失望的是,仲裁结果竟不予支持。理由是,虽然她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单位只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就可以终止这种劳动关系。杨女士不服裁决,目前准备起诉到法院。

  同样情况的张先生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先生工作了十几年,合同到期后,单位说不用续签了,就这么做下去就行了。可没想到的是,后来因为一些矛盾,单位竟下了“逐客令”,让他不要来上班了,说是合同终止了。不过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他的诉请,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故意不订立,势必侵犯职工权益,即“应订未订”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和惩戒。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记者请教了有关劳动法律专家。他坦言,目前劳动部门和法院对这种情况下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确存在不一致的规定。造成这种不一致,关键在于认识上的分歧。即如何来确定双方延长的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和对结束这种关系的定性上。有的认为,这是合同的终止,故无须补偿。而有的则认为,原来合同已经到期,如果不终止,做了一阶段再提出终止,实质是一种解除行为,应该补偿。

  记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能让这种有违《劳动法》的“应订未订”行为合法化,至少不能由此给用人单位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的可乘之机。不续签合同,且不用给职工补偿,这对职工显然是不利也不公的。

  看来由于认识上的分歧,造成了政策上的不统一,于是在处理这种“应订未订”的劳动纠纷时,确实可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判罚结果。究竟该如何统一,还有个过程。我们和广大劳动者都期盼着,希望尽快避免这种“执法尺度”的不一,这样也可避免无谓的争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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