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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骗局
近年来,理财诈骗案层出不穷,弄得投资理财市场人心惶惶,例如本文所举的中信银行又陷入了理财诈骗案。对此,大家要确立对金融风险和真假金融行为的辩识能力,自觉形成对高利诱惑的“免疫力”,降低上当受骗概率,确保投资资金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
银监会3月份出台大力整治银行理财业务的举措之后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敏感点再次爆发,就在此时中信银行理财诈骗案浮出水面,自然受到舆论特别关注。加上2012年,中信银行净利润近乎零增长,且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行长朱小黄领导下的转型之路也显得异常艰难等负面舆情的累加下,企业声誉严重受损。
收益高过银行利率10倍的“理财产品”
2011年6月,家住河南郑州的刘先生到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随即向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称每天按1.3‰付息结算,三个月到期。当刘先生询问项目资金的具体投放标的,以及为何会有如此高的收益率时,该支行副行长郭文雅告知他:这款产品为银行发售的联合理财项目,届时银行将把筹集的资金投向企业贷款、汇票等领域,并明确保证了该“理财项目”的安全性和高收益性。
随后,在郭文雅的办公室里,刘先生签下了“理财合同”,并通过POS机支付了110万元。
刘先生注意到,他所持有的“理财合同”上的公章并非中信银行,而是一家名为“郑州润泽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整个合同中也没有出现“中信银行”字样。然而郭文雅及多位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向他保证“银行的项目绝对没问题”,另外还提供了一家本地“投资公司”(实为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刘先生最终打消了疑虑。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刘先生投入的首期110万元均能如期还本付息,在高收益率的诱惑下,刘先生加大了投资金额,先后共投入230万元。
2011年11月8日,在约定的新一个还本付息日,刘先生未能按约收到本金及利息。当他向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时,却意外得知这款“理财产品”已无法兑付,而经办的副行长郭文雅已经辞职。更让刘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当他拿着理财合同去找中信银行时,该行负责人却告知他:这款产品不是中信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合同上并非中信银行的公章,刘先生的损失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
“我当时赶紧给郭文雅打电话,但是已经找不到她了”。刘先生回忆道。
记者获悉,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涉事“理财产品”的主要发售期是在2011年6月至11月间,初步统计受害的银行客户有110多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2012年初,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按“个人诈骗”对此事立案,并对主要涉案人员郭文雅进行了批捕。截止案发时,仍有4000万元左右的客户资金无法追回。
银行买单还是个人行为?
郭文雅骗局并非个案。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出。仅以中信银行为例,短短两年内,前有海南分行前职员邓倩娴以“过桥业务”诈骗公众资金3.5亿,后有温州分行高某违规挪用客户2000万资金投向高利贷。
而事发后银行的处理路径也如出一辙:先开除或免职涉事员工,随后对外宣称“其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员工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最后却要投资者独自咽下苦果。
银行在其员工的这种“职务违规”或“职务犯罪”中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
“银行是否担责关键要看违法的员工与银行之间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刘俊海教授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
刘俊海教授称,如果员工得到了银行的授权委托,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从事银行业务,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银行承担。如果该员工没有得到银行进行某项业务的授权委托,客观上他是没有任职资格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规或犯罪虽是个人行为,但能够让客户或是受害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银行的,那么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银行就该承担直接责任。
刘俊海教授同时指出,就目前频频发生的理财纠纷,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管理,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客户被个别违法银行员工欺骗,往往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出现问题后,如果银行全部推到员工个人头上,拒不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最终损害的是银行在全社会的公信力。” 刘俊海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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