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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网络热议。特别是针对有学者称“条例规定中取消了晚育假”的说法,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产假虽从90天增至14周,但如果少了晚育假,实际休假天数不是减少了吗?
热点1、还有没有晚育假?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其中提及了产假和因流产、难产等产生的假期,但并未提到晚育假。
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卢焰表示,产假减少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晚育假本来就是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延长的。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也认为晚育假不受影响,因为其制订依据不同,且不相冲突。以晚育假期为例,法律依据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法同时授权省级人大或政府根据省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因此,《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3条给予了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的待遇,并明确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只要上位法和相关规定没有废止,且按照国家大法效力优于行政法规的规律判断,晚育假不会受到影响。”陈霞说。
不仅如此,不少地方还执行有纯母乳喂养假期,法律依据则脱胎于母婴保健法,比如《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与晚育假相比,该假期没有来自法律的直接授权,属于地方创制。但陈霞认为,纯母乳喂养假期与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那么在四川范围内就有效力。
热点2、产假到底增加了多少天?
征求意见稿将产假由目前的90天增加到14周。同时,难产增加两周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两周产假———现行标准对这两种情况给出的假期均为15天。
那么,生育一个孩子的女职工,最长可以休多少天产假?调整前后又有多大区别?卢焰先表示,按照老规定,正常产假90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30天,晚育假30天。假如按征求意见稿计算,生育一个孩子正常产假延长了8天,难产(剖腹产)假减少了1天,而晚育等假期维持不变,意味着同等情况下最终产假比以前多出了7天。
热点3、生育津贴如何落实?
老规定显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由于现在工资构成较为复杂,基本工资这一概念不好界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目前女职工得到的生育津贴普遍不高。
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提出了生育津贴的范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卢焰认为,如此规定后,女职工的生育基金更清楚了,甚至能够自己计算。
陈霞则介绍,这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致,也是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新增的内容。她认为以前没有写明,更像是“雾里看花”,一方面有很多人不清楚规定,另一方面也给企业逃避责任留有空间。此外,她认为,这样写实质上是在间接督促员工监督自己的单位,首先是要交社保,再就是要足额缴费。对用人单位来讲,如果不给职工买生育保险,意味着为此付出的成本很有可能会更高。
热点4、“经期休假”该不该有?
征求意见稿对经期禁忌劳动划定了一定范围,涉及冷水、低温和高强度体力劳动,但经期休假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国家层面的立法认可。因此有网友认为应该对“经期休假”问题有个说法。
尽管同为女性,陈霞却并不赞同将“经期休假”法定化。“如果单纯从女性角度讲,当然希望有;但如果假期规定得过于泛滥,有可能反而令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所以我认为这类假期不应带有普遍性。”她解释,“经期休假”或许会适合在一线或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等特殊岗位的女职工,如果是坐在办公室里的行政岗位,恐怕不太合适。陈霞还担心,如果“经期休假”的条款入法,有可能还会增加女性的求职难度。
热点5、孕期调整工作岗位是利是弊?
征求意见稿第5条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此,陈霞分析,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强行调整其岗位的做法比较常见,因此立法初衷应该是想保护女工权益,不过,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很可能变成一柄“双刃剑”。“这里没有提到不能降低收入,有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当然,它写明了需要遵循自愿协商原则。”
那么,立法明确假期结束后返回原岗位的条件如何呢?陈霞也不赞同,认为不能单纯给企业增加负担,而且如何处理顶岗者,也会成为难题。她赞成的一个逻辑是,岗位和薪酬都属于协商制,那么如果女性有能力,企业自然愿意为她重新分配重要岗位,以及满意的薪金。职场贴士:保持乐观精神,树立与疾病艰苦抗衡的思想,配合医生治疗,减少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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