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副总经理,掌握和管理公司小额备用金的使用,按总经理的口头承诺,李某每月200元的车贴和公司的小额开支情况按月报总经理签字后报销。
2000年9月,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未经总经理签字,每月报销车贴200元,九个月共计1800元为由,解除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财经纪律,自己按月报销200元车贴是总经理口头承诺的,且每月都按总经理的要求将车贴开支及小额费用支出报总经理签字,认为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查后作出裁决:撤销被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公司不服裁决,坚持以李某违反公司财经纪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决定,维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为:
1、李某按月将自己的车贴凭证和公司的小额开支报总经理的行为是按照总经理的口头承诺执行的。
2、公司财务在接到总经理审定的、未签字但也未书面或口头作出“不予报销”的凭证后支付李某车贴200元应视为总经理履行口头承诺的行为。
3、公司适用“严重违纪”不当,所谓严重违纪,是指违反了有关规定中指出的“七种错误,且经教育仍无改正的行为”,故判决: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维持仲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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