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外企公司驻北京联络处工作了8年,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的身份变了,本是外企雇员的他,不明不白让人家给变成了“国企员工”,并由此引发了一起劳动争议。
老板为避经济补偿,把雇员“移”进国企
王先生1995年4月1日通过外企中介机构——中智公司的派遣到CNT公司北京联络处工作。王在CNT的本职工作是司机,兼管办公室的对外行政事务。今年2月12日,CNT有关人员交给王一份劳动合同让他签字,王一看,发现合同的甲方不是CNT公司,而是一家国有企业——吉玛高纺织机械技术服务站。王纳闷:“我明明是外企雇员,怎么突然变成了国企员工?”
回过头来,老王找到中智公司询问究竟。原来,CNT早与今年年初时就致函给中智公司,“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而CNT与他终止关系之举事先并未与他打招呼,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的。“我在CNT已经工作了8年,哪有这么不明不白说终止就终止了的道理!”气愤、惊诧之余,老王找到CNT的老板魏女士,指出:“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同时表示拒绝签署那份由CNT老板魏女士安排的因某国有企业的合同。“我知道她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经济补偿金。以前我们这儿一直是这么干的!”老王忿忿道。
老王告诉记者,在此之前,魏老板曾多次指示他帮这家国企做些工作。“没想到她最后还是算计到我身上了”,老王说。当他向魏提出CNT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他经济补偿金时,魏宣称,王是中智公司派遣的雇员,有什么问题应该先去找到中智公司,中智承认CNT在他的问题上是违了约,表示愿意出面为其与魏女士交涉补偿金问题。
中介公司代人受过 责任太重扛不起
等待期间,老王不段与中智公司电话联系,最后一次是今年3月初,中智十分肯定地答复他: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对方不答应。有关人员告诉他:“钱要不来,你要告就去告吧!”
此后不久,中智公司向王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道:“英属乔西岛CNT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2003年1月14日给我公司发出的终止双方劳务派遣合同的通知,即从2003年1月起,不再通过中智公司派遣您在该处工作,由该联络处安排您在吉玛高纺织机械技术服务站工作。您在该服务站工作至2月17号后称不再为其工作。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03年4月1日到期,我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该劳动合同……”
由于中智公司在这份通知中为CNT联络处在王问题上的违约行为做了开脱,老王与CNT的劳动争议于是变成了王与中智公司的劳动争议。今年3月20日,老王向朝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智公司按其在CNT联络处的月工资基数8350元给付他在CNT8年工龄的补偿金、加罚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违约金等共计10万余元。王认为,中智公司是派遣雇员的办事机构,理应维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办事。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中智公司150美元的管理费,中智公司应按派遣合同规定,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被派遣人。当用人单位违法接触合同时,应依照中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法律无缝可钻,算计不成反被捉
经劳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调查审理查明,老王自1995年4月1日被CNT北京联络处聘用,至今已满8年。
再看合同期限,根据中智公司与老王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双方约定劳动关系期限是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签字之日起不得不少于一年”的规定,中智公司在2002年3月31日与王的合同到期后,没有与王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而是继续与其保持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诉规定,老王与中智公司的最后劳动合同期限起码也应该是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3月31日,而并非中智公司所说的2003年4月1日。
职场贴士:一天的工作时间就那么长,学学那些为自己制定了规矩的职场先锋吧,比如,约定自己的私人电话时间绝不会超过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