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解除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却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此,45名工人决定联合起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应得的权益。经过集体申诉,近日,重庆南岸区法院最终裁定,重庆侨丰化工厂支付45名工人应得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并为他们补投养老保险,至此,工人们总共要回了120多万元的补偿金。
据该案当事人之一的陈永介绍,十多年前,他与来自重庆各区县及四川部分区县的数十名工人,先后应聘到重庆侨丰化工厂上班,月薪为1180元,但在工作期间,工厂从未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4月,工厂以效益不佳为由,要求解除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但只答应一次性支付每个工人8400元的经济补偿金,工人们对工厂的这一补偿方案不服。因为按照相关劳动法规,他们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远远超过了8400元:工厂只是以700元的月均工资计算补偿金,而多数工人实际月工资都在1000元以上,工作年限也在12年以上,按1000多元的实际月工资乘以12个月算,他们每人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该是1万多元。为此,工厂45名工人决定联起手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此,工人们向重庆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申诉,要求工厂按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额外补偿金,补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受理后裁定要求工厂按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即工厂还应支付50%的额外补偿金;另外,工厂还应按工人每年实际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为申诉人补投养老保险。这样算下来,45名工人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是26.5523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为13.2583万元,补投养老保险是80多万元,全部算下来,工厂应为这45名工人补偿120多万元。
侨丰化工厂对此裁定不服,起诉至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经开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法院判决后,侨丰化工厂到目前仍没有上诉,已过了15日的上诉期,工人们终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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