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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临时雇工受伤同样受法律保护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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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申诉人张某于2003年8月9日被被诉方某塑料制品公司雇佣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被诉方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也未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只是派一个当班的班长告诉申诉人该干什么活。2003年8月19日下午4时,张某在加工塑料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被诉方某塑料制品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向被诉方要求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被诉方坚持认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张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方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立案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张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张某的要求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被诉方以申诉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裁定被诉方某塑料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张某各项工伤待遇23608元,案件仲裁费由被诉方承担。

  [评析] 一、 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杜绝和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往往很少对其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是“招之即来,来即上岗”,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等事故一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双受损。本案中,被诉方招用张某后,在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 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在进料操作中,没有用进料工具操作,而用手直接进料,对造成工伤事故应负一定责任,但我们国家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是否违反了损伤规程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有些企业经常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

  三、 临时雇工“工伤概不负责”有悖于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1号]一文中,第二款指出:“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复函也指出:承包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可见,无论是临时雇工,还是正式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落实工伤待遇时,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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