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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约定的报酬应该用劳动合同注明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阅读 :519

  美籍总经理汪先生将自己打工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公司在他离职前“答应支付”的劳动报酬100万元。日前静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个美国“洋打工”只获得了5540元的劳动报酬。

  汪某向法院诉称,他于1996年1月1日被上海美而洁洗涤连锁店有限公司聘为总经理,约定报酬为每月工资津贴48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450元),双方劳动合同延续到2001年6月。汪某在任职期间顾及到公司资金紧张,在按照协议领取了一段时间报酬以后,每月只领取报酬的八分之一,其余部分作为公司对他的工资欠款。美而洁洗涤连锁店则辩称,和汪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报酬没有做约定,双方只有事实劳动关系,汪某报酬应该按照实际领取的数额每月5540元为准。


职场贴士:不要以为平时的表现能代表一切,那只是基础功夫,而真正关键的时刻可能仅仅十几分钟,甚至几秒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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