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劳动争议怎么办?
??
许多职工并不清楚。因而采取的措施不是上访,就是消极对抗,从而激化了矛盾。在这一过程中,许多职工忽视了工会组织在职工权益维护中所能发挥的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而承担调解工作的工会法律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员也处在一种“得势难得分”的两难境地。
??
职工不懂法,企权大于法
??
近年,劳动争议的热点普遍集中在社会福利保障、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上。这几项内容基本都体现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对一些具体条款、内容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职工并不是很清楚,当纠纷出现时才想到劳动合同问题。
??
而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领导独断专行,或避开或假借工会的名义造成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在这种较量中,职工成了受害者,当矛盾激化时职工也没有想到寻求工会组织的支持与帮助,工会的维护角色受到冷落。
??
企业不理会,调解难到位
??
在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过程中,基层工会调解员的建议与意见有时得不到企业领导层的重视,使调解前功尽弃。某商企改制,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金七八年,职工反映强烈,工会多次深入调解,开始企业还很客气,承诺了兑现的期限,可后来亦不了了之,当工会再次调解时,企业领导则拿出了账本,“你看企业现在还亏损,哪有钱解决这些问题”。调解没成功,企业“理由”反而更充分。
??
尴尬“二传手”,费力难解“愁”
??
在进退两难之际,此类难度较大的争议只有让职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了。尽管工会是站在职工的角度,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给职工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但在仲裁庭上也是左右为难:职工胜诉了,企业难以兑现,即使上诉到法院还是执行不了。“总不能让企业破产吧。”在许多情况下基层工会调解员只能在劳动争议初期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当劳动关系矛盾激化时又有一方一意孤行调解不成时,基层工会调解员只能当“二传手”将案子申诉到仲裁部门解决,而不能做到事前化解、纠正。同时客观存在着许多调解员本身素质不高,对劳动法规吃得不透,政策把握不准等原因,也使调解员在调解时难以担当起重要角色。
??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中第8条、第9条、第10条明确规定,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第24条规定工会法律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
在目前企业改革加速、劳动争议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基层工会组织如何把维护的触角伸到企业中间,伸到职工中去,了解动态,为职工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自觉按劳动法办事,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并在改制过程中使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把劳动关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期待着劳动争议调解员“得势更能得分”。
职场贴士:【职场处事箴言】最重要的8个字是:我承认我犯过错误;最重要的7个字是:你干了一件好事;最重要的6个字是:你的看法如何;最重要的5个字是:咱们一起干;最重要的4个字是:不妨试试;最重要的3个字是:谢谢您;最重要的2个字是:咱们;最重要的1个字是: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