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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任期内被炒鱿鱼工会委员讨说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阅读 :396

  日前,工会委员朱立(化名)将成都能丰制品厂告上劳动仲裁庭,理由是在自己没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成都能丰制品厂赔偿、退还有关款项共计11940元。据了解,工会委员任期内被解约,经市总工会调解无效后走上仲裁庭,这在我市还是首例。

  申诉方:任劳任怨却炒了我
  
  申诉人朱立于2003年11月2日与被申诉人成都能丰制品厂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人事主管一职。朱立说,任职期间,他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常常加班加点,受到公司上下好评,而且和同事相处融洽。然而,今年12月3日下午,他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说他不适合做人事主管的工作,要终止劳动合同,限令他下午将工作交接完毕。
  
  朱立对此非常气愤,提出了3个要求: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他当年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金,即3500元。他于2004年2月份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委员,任期5年,他与公司的合同就自动延长到2009年2月,而公司单方面解除这个劳动合同,而且不接受市总工会的调解,公司应当按补偿金额数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朱立还要求公司支付他2004年6月份的绩效工资300元,并退还扣留的服装费1140元。
  
  被申诉方:他为个人目的不择手段
  
  成都能丰制品厂办公室主任曾凯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公司于期满前书面通知朱立,完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他对朱立在公司一年期间的工作评价相当低:三个月试用期内,朱立在考勤月报表、员工餐费等各类人事报表中出现多处错漏,曾在一个月内漏扣10余名员工的社保个人缴交金额,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行政办公室的主管级员工年终考评中民主评议分值位列倒数第一;无视公司不予续签的决定,错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发至一名保安员手中,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公司档案柜中取走个人人事档案,使得公司无法提供他在职期间的资料作为答辩证据。
  
  曾凯还强调,公司曾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表示了调整处理决定的意向,愿意恢复朱立工会委员的身份及工作职务,但朱立却一味要求经济补偿。
  
  总工会:工会委员权益受保护
  
  据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介绍,总工会接到朱立的投诉后,对成都能丰制品厂进行调查和调解。当时,公司的解释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对于总工会提出的“延续合同,恢复工作”,公司予以严辞拒绝。该负责人说,此争议的最关键点在于,朱立是否在任职期间有严重过失。
  
  仲裁庭:仲裁结果还需等待
  
  据介绍,此次仲裁以朱立接受调解、成都能丰制品厂不接受调解结束。仲裁结果还需等待。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就在朱立投诉之后不到一个月,一位李姓女士也把成都能丰制品厂告到了总工会。今年4月份以高票当选为该公司工会副主席的李女士,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同样是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而还差一年,她就到退休年龄了。 本报记者一珂
  
  相关链接
  
  工会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自动延长
  
  修改之后、于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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