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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薄先生是一家实业开发公司的职工,他于1995年11月1日与实业开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2月薄先生被分配到实业开发公司所属商贸中心管理的养殖场工作,同年7月起自愿承包养殖场,并与商贸中心签订了5年期承包合同。谁知天有不测风云,7月22日晚,养殖场发生职工将偷鱼者打成重伤事件。事件发生后,实业开发公司于1998年9月停发了薄先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1999年5月26日商贸中心与薄先生提前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同年5月28日实业开发公司向薄先生发出“限期回公司报到”的通知,薄先生回公司后主要负责养殖场债权债务及配合公安机关对偷鱼事件的处理工作。此间,薄先生曾多次要求实业开发公司解决工资待遇和重新安排工作,实业开发公司于2000年3月、7月先后两次安排薄先生到公司所属某企业工作,薄先生以离家远且工资太低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此后,实业开发公司继续停发薄先生的工资。2000年9月,薄先生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实业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的工资;同时要求将商贸公司列为第三人,由商贸公司补发他1998年9月至1999年5月的工资。
职场贴士:当你决定要不要说“是”的时候,把它想象成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务。别仅仅因为它似乎看上去很遥远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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