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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假设一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欲解除与某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又不想支付补偿金,于是就把该劳动者降职使用甚至把本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降为清洁工,目的就是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使企业免除支付补偿金责任.请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作法在法律上有无抗辩的理由?
职场贴士:【什么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①不挑剔责难、只解决困难;②重目标、轻过程;重结果、轻形式;③尊重个体差异、成就群体优异;④职位分工是混凝土、团队文化是粘合剂;⑤谨记:尺有所短、寸有所长;⑥不为自己失职找借口、只为别人工作留接口⑦搞小团体的唯一作用就是毁了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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