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精神,本市职工投诉发生在2年内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如符合相应的条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该规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遵照执行。
■相关链接
□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规定明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规定明确: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明确: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规定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规定明确: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规定明确: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职场贴士:犯错了及时认识错误,并尽快改正,吸取教训远比一味自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