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受伤致残,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工伤。然而,企业却不认同:职工是因违规操作才导致受伤,根据公司制定的章程,职工应自己承担责任。由此,企业将作出工伤认定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
【案由】2003年3月31日,我市一建材制品公司职工韩某在工作岗位上用手清除搅拌机内的杂物时,被绞断手指。根据伤情病历,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为伤残七级。2003年9月1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意见书》,认定韩为工伤。建材制品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没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
【焦点】违规操作,职工该不该责任自负?建材制品公司强调:韩某在上岗前经过培训,明知操作搅拌机时不能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到正在运转的搅拌机内,却视安全操作规则于不顾,违规操作,造成手指绞断。根据该公司《小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奖惩条例》,韩某应自己对受伤负责。
省劳动和保障厅则表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韩某应为工伤。由于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是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残或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理分析】法院认为,建材制品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奖惩条例》系公司自行制定,其中有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法院不予采信。虽然韩某违反了《小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但无证据证实韩某是蓄意违章。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工伤认定意见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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