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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外商公司削减职员薪金 洋打工妹上诉法院讨回工资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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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遭遇“非典”,某外商咨询公司决定削减职员薪金。日前,来自澳大利亚的贺也君(CHRISTINE YE JUN HE)小姐,在静安法院的支持下,问老板讨回了这份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贺也君人民币7万余元。

  2001年11月,29岁的贺也君到这家外商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贺也君工作期限为从2002年11月5日至2003年11月4日,每月的税前工资为人民币31125元,任何一方可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雇佣关系。

  2003年5月,一场不可预测的“非典”突降中华大地。该咨询公司在公司内部发出书面通知称,由于“非典”原因,公司将对下属员工的基本工资削减25%。同年7月,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贺也君,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

  贺也君认为,公司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自己工资标准,扣发工资,还拒付销售佣金,这些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遂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自己应得的报酬。该外商咨询公司则称,因遭遇“非典”,贺小姐在2003年5、6月间没有从事销售工作,而公司未支付她两个月效益工资计人民币15562.50元,此不属违约行为。公司支付贺小姐的2003年7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也扣除了贺小姐应缴纳的个人调节税,双方的权利义务早已处理完毕。

  法院认为,贺小姐与外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贺小姐的工资数额,并未约定可以减少支付的权利。可见,作为该外商咨询公司无权降低支付工资标准。


职场贴士:当一个员工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时,要明白,此时没有任何事情比手上的工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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