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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福州:七种劳动争议情况可申请仲裁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7

阅读 :360

  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认定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先行裁决、减缓免交仲裁费等一系列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规定被写入法规。

  7种劳动争议情况可申请仲裁

  法规规定,以下7种劳动争议情况可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种凭证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主张有时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否认。

  如何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规规定了5种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

  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因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无法举证,为此法规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法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形成或者保管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交或者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可先行裁决

  仲裁委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并执行,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这段时间劳动者有的因工伤急需支付医疗费或因生活困难急需支付工资。为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法规规定以下3种情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先行作出部分裁决: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保障的;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先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减免仲裁费的情形

  法规指出,劳动者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追讨欠薪的农民工;按规定可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其他确有困难的人员。

  超过申请时效有补救措施

  劳动争议处理中,时效、期限规定是劳动者特别关注的问题。劳动争议发生后,可能存在一些原因造成当事人延误申请,导致超过规定造成当事人延误申请,导致超过规定的60日的时效,因此有必要对超过申请的情况给予补救措施。

  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或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调解、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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