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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日前,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春节期间初一至初三加班,须按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支付加班费。初四至初七加班,如果不给补休,应按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支付加班费。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事实上,几乎每年媒体都会报道这样的新闻:劳动保障部门关注加班费的同时,有关“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而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害怕丢工作,不敢较真,成为劳动者无奈的选择。
为什么节日加班费像烫手的山芋?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缺位和惩罚性制度的缺失。用人单位冒险不发加班费的违规成本,仅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以及加点罚金;而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后果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试想,当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小于受处罚成本,必然造成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恶性循环。
要改变讨要加班费的尴尬局面,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满足于发个警示,执法监督要及时跟进,因为执法机关有为节日加班费“较真”的义务和能力,作为一种法定的执法责任,即使没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展开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业给予“重罚”。
因此,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切实依靠“看得见的手”,来规范节日加班费发放制度。比如,职能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节日加班费,如果单位不及时或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就应该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追究或进入司法诉讼,用法律武器向“只加班不加薪”的无理要求开战。总之,只有职能部门依法监督加班费发放,加班费才能避免成为“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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