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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患病很长时间,但一直没给单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去年年底单位就以我无故旷工为由将我除名。我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被告知已超过仲裁时效。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复:
??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你去年年底已知道被除名,故从你知道被除名的那天起六十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才会受理。
??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可以要求仲裁部门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凭决定、通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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