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名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此约定有效。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这名员工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这名员工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这名员工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培训获得的,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据此,该员工应赔偿企业培训费及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企业技术资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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