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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读者门小红来电咨询:2002年2月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裁员。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口头通知我2月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允许我在1月至2月底这一个多月时间内不必再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可以外出找工作。但2月底,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公司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补偿金,并称另一个月的补偿金是以我最后那个月工资的形式发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算?
职场贴士:压力过大:压力过大时应寻求主管协助,不要试图一人承担所有压力,同时在压力到来时,也要主动寻求心理援助,如采用与朋友倾诉交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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