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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必须体现国情。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如果一味地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任凭市场促进就业,显然不适合我国国情,《劳动合同法》必须体现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在我国的用人单位管理理念中,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意识都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对用人单位制衡的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工会应当在招工、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关系终止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作用。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决策须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保障新员工的进入不构成对既有员工工作岗位的威胁。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的管理制度必须要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参加讨论,避免发生不利于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象。订立和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充分行使对职工“指导和帮助”的权利。工会法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会知情权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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