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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企业损失依法追讨 退休手续不能不办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424

  职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单位却以“给单位造成损失、正在打官司”为由,不予办理退休。职工老李为此急得团团转,并到本报走访。

  老李一开口便是唉声叹气,一连串的“没想到”。老李说:“我是个老业务员,工作一辈子从没有发生过大的或原则性的差错。临退休前,有笔较大的业务,原本可以不做的,但我想来个‘善始善终’,便接了下来。没想到我‘老马失蹄’,一下子就给单位造成了约8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下我可傻眼了,只希望单位看在我以前表现尚可、有所贡献的份上,予以宽大处理。”
  
  “可……”老李又重重地叹了口气。“新来的领导却说,要举一反三,要严肃处理。于是人事科长心领神会,对我说,在事情没处理完之前,暂不办理退休手续。”老李一脸无助地看着记者,说:“你看,这都几个月过去了,单位的处理意见始终也没作出。关键是单位既不叫我上班,也不发工资,更不替我办退休手续。我也找过单位领导,结果领导说,正在和对方公司打官司,现在案子还没结束。如果非要办退休也可以,得先交8万元钱,等以后官司结了,再‘多退少补’。”

  “8万元!?”老李愁得眉间的皱纹更深了。“说了不怕你笑话,我儿子失业,老伴早就病退在家,都靠我那点工资过日子。现在让我上哪里去弄这么多钱?没办法,我只能再找到人事科长求情,希望能先办退休手续,钱容我以后慢慢筹集。可科长却说,他担不起这个责任,办了退休,今后单位到哪里去扣钱?你说这事儿,让我怎么办?”

  接待之后,记者便联系了该单位,他们的理由如老李反映的一样。不过他们强调,他们这样做,也是有依据的。为此,记者也请教了有关专家,专家指出,单位讲的规定其实已经是“老皇历”了。根据新的规定,单位必须马上为老李办理退休手续。专家介绍说,关于这类问题,以前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当中确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要求职工进行适当赔偿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这一规定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1999年11月下发的《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一文所替代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至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也就是说,老李的退休手续应该在他满60周岁时就予以办理,这是他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他有过错就予以剥夺。如果真是他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可另行起诉解决。

  好在记者将这些规定转告给老李单位之后,他们的态度有了转变,表示马上替老李办理退休手续,至于经济损失将按法律规定来办。而老李为了给日后处理“留后路”,也主动表示,这几个月他也没上班,单位只要适当发点生活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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