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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务工享有同工同酬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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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一家传动轴公司的锻工小张昨天偶尔看到了颁布不久的《劳动合同法》,阴暗了10多年的脸色立马开始放晴。小张初中毕业后就以劳务工的身份走进了这家公司。干最苦最累的活,却始终享受着“三等公民”待遇:工资比同岗位的工人少三分之二不算,每逢节假日发奖金发实物,到手的总是同事们的一个零头。就是加班费,也因为工资待遇不同而相差悬殊。如今,根据法律规定,再过3个多月,劳务工“三等公民”待遇就将成为历史。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企业一线职工的80.4%是劳务派遣工。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目前的劳务派遣中存在着劳务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劳务工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工资待遇低,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等诸多问题,劳务工成了最脆弱的群体,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不但设专门章节规范劳务用工,而且首次法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必须承担的义务。

  该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工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工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同时,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务工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必须承担的5项义务:用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务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又一大亮点。该法强调,如果劳务工所从事的工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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