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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甲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第一年就被甲公司以严重违纪的名义开除,我认为开除的决定违法,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我决定起诉,但在起诉前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现在甲公司已不存在,我不知道该起诉谁。如果胜诉的话,又该在哪个公司继续工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职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所以,你起诉时应当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因为甲公司分立时,你已经被开除,没有明确的接收单位,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如果开除的决定确有错误,法院会依法撤销该决定。但撤销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继续,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乙公司或丙公司与你建立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有用工自主权的,法院不能强制其恢复劳动关系,现实中也无法履行。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就劳动争议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调解,法院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监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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